寧德新聞網12月29日電(張高雅)明知他人使用違法犯罪所得收購虛擬貨幣,仍通過低價買入、高價賣出的方式謀取差價利益。近日,福鼎法院審結該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判處曹某康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
2022年3月,曹某康在澳門某賭博平臺客服的引導下,下載了可以自由買賣泰達幣的APP,并與在該APP上認識的“幣商”上家約定私下交易,對方以高于市場價的價格向曹某康收購泰達幣。其后,曹某康在明知上家用于收購泰達幣的錢款可能系違法犯罪所得的情況下,仍與沈某將(已判決)等人共謀通過低價買入、高價賣出的方式謀取差價利益。
其中,曹某康主要負責對接上家,沈某將等人主要負責在交易所及其他幣商等處收購泰達幣并出售給上家,后使用自己或者他人的銀行卡接收上家錢款,通過該種模式幫助上家實現違法犯罪所得錢款轉移、轉換。
2022年3月至5月間,曹某康及沈某將等人利用沈某將等人的銀行賬戶轉移資金共計3405995.14元,并從中獲利24000元。經查證,上述資金中有25332元系電信網絡詐騙款項。
法院經審理認為,曹某康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幫助轉移,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結合其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等,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