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12月27日電(廖夢旖)休漁期偷捕撈,遇警后假投案,押解途中加速逃離……近日,福鼎法院審結該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判處蔡某斌有期徒刑一年。
2019年12月,蔡某斌獨立出資建造一艘漁船,并辦理《捕撈許可證》。2022年6月,蔡某斌駕駛該船舶并載雇傭船員7名,從福鼎市出發前往某海域進行拖網非法捕撈作業(此時為該海域休漁期)。同日12時許,海警執法船發現該船并跟蹤喊話警告,蔡某斌仍指揮船員將捕獲的漁獲物傾倒至海中,并駕船逃離,海警執法船跟蹤監視。
次日9時許,蔡某斌主動聯系海警并報告船舶信息等,后被押解回港。同日19時許,蔡某斌駕駛該漁船途經沙埕港附近海域時,在未與海警事先聯系的情況下大角度轉向加速開往福鼎某海域后棄船上岸。經鑒定,該船作業類型為單船有翼單囊拖網,最小網目尺寸為47mm,屬于禁用漁具。
法院經審理認為,蔡某斌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規定,在禁漁期使用禁用漁具在禁漁區內非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蔡某斌非法捕撈犯罪行為被發現后,在海警執法部門長時間喊話警告、跟蹤監視情況下仍拒不停船接受檢查,為毀滅罪證將捕獲的水產品傾倒海里,并加速駕船逃離現場,且在海警執法部門押解過程中采取危及海域安全手段棄船脫逃,其犯罪情節惡劣、社會危險性大、主觀惡性深,應酌情從重處罰,并嚴格懲處。綜合其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等,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完)